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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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湖南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湘机质协”)。英文译名Hunan MACHINE BUILDING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MQ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质量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的、致力于发展湖南机械工业质量管理事业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是省政府管理部门在湖南工业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上联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质量工作者和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联系企业、顾客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动员机械工业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为实现机械工业的质量振兴而奋斗。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协会自觉接受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湖南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雷锋大道1389号开利星空汽车展示中心F1001幢5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机械工业的质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团结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弘扬质量文化,提高质量意识,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质量管理的新理念、新途径和新方法;

二、调查研究湖南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状况和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湖南机械工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用户满意和产品可靠性为目标,促进实物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全行业开展追求卓越质量经营,鼓励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实施名牌战略,创用户满意产品活动;

四、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评选工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湖南机械工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评选机械工业质量信得过班组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六、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学术研究,评选优秀著作和论文,总结、交流、推广机械工业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七、加强与国内各地区、各级质量组织的联系和交流,指导和推动各地区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加强与机械工业各专业、行业协会的联系,紧密合作共同推进质量工作;加强与科研院校和质量管理专家、学者的联系,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

八、宣传和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普及现代质量管理知识和技术,加强机械工业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九、开展机械工业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活动;

十、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机械工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不分隶属部门、地区、所有制,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都可以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以加入本协会:

(一)多年从事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工作,在理论上深有造诣,在实践上经验丰富者;

(二)在质量管理上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成绩显著者;

(三)在提高质量上有显著成绩者;

(四)热心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论著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交纳办法;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本协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五、批准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签署有关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审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